高雄市李姓男子不滿盧姓被害人他借款1百萬餘萬元,卻遲未還清欠款,李於2015年8月間打電話給盧,涉嫌恐嚇他如不還錢,不要把小命丟掉了,盧心生畏懼,報警法辦、起訴;李矢口否認打電話恐嚇盧,供稱他僅在電話中要盧將錢還完,橋頭地院不採信李說詞,依李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判處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12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判決說,盧姓男子透過友人得知,可向李(62歲)借款管道,從2011年至2015年間,陸續向李借款共計本金1百餘萬元,後因盧積欠款項未還,李於2015 年8 月31日在高雄市住處內,以行動電話撥打盧持用行動電話,在電話中向盧恫稱,不要說到時候你出事沒跟你講喔,自己知道就來結好了,不要把小命丟掉了。盧心生畏懼,報警法辦、起訴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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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*.inline-ad div div { border-bottom: 0 !important; padding-bottom: 5px; };*/李否認打電話恐嚇辯稱:他僅是在電話中要盧將錢還完、自己的事情要自己處理,所以僅是實話實說,屬於債權、債務人間聯絡,並無恐嚇之意。法官調閱雙方通話錄音檔,內容的確有「不要把自己小命丟掉了」等詞句,還提及盧家人住處、現職等隱私資訊,確實足使人心生恐懼,法官認為李所為,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。念在犯後始終否認犯行,毫無悔意,判處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。高雄市李姓男子不滿盧姓被害人他借款1百萬餘萬元遲未還清欠款,李於2015年8月間打電話涉嫌恐嚇盧,橋頭地院依李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判處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12萬元,圖為橋頭地院外觀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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